- 信息来源:泰州日报
- 发布日期:2026-07-2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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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近日发布通知,在全市正式实施《泰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今后,凡是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结合具体条件修建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
近年来,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火灾事故仍然易发多发。作为城市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水源是提升火灾抵御能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办法》明确,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水库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
消防水源专供消防救援、应急救助、消防训练等工作使用,水质应当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水量应当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最大的用水量要求,同时要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位置设置和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必要的保护措施。
为保障消防用水,除公共区域应修建消防水池或取水设施外,今后我市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应当根据消防规划设置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同时鼓励将水质、水量有保证的中水、循环冷却水、雨水等作为消防水源的取水来源。
《管理办法》规定,消防水源的维护保养单位是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市政消火栓随时处于正常给水状态,除应急抢修外,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每季度对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和供水能力进行监测,加强对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周围的水域管理,及时清理周围水域的水草等杂物。
此次新规也对消防水源管理体制作了明确,今后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消防水源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消防水源管理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消防水源,事关火灾救援效率。《管理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消防水源的行为,可以向供水单位和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水源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进行处理。